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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封住脚下"吃人的嘴"

2020-12-29 13: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封住脚下“吃人的嘴”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日前,最高检发布了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8个省份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
  问:请问最高检发布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11月25日,最高检在陕西西安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对《指导意见》的落实再次进行部署。
  最高检就《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组织全国重罪检察部门开展培训,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相关案件。《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办案中,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严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经调研发现,《指导意见》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理解不深、重视不够的问题,虽有案件发生,但未依法予以刑事追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顺畅,各方面工作合力有待加强;等等。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指导意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近30件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选编了5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参考。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给社会公众以警示。
  典型案例呈现三个特点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呈现了哪些特点?
  答:本次共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被告人董某明盗窃机动车道等处的窨井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例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当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余个,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后查获被告人高某民在该路段盗窃窨井盖,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刑事追诉。
  案例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张某生盗窃窨井盖的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将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案例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往来密集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一幼童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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