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调查难”有了破解样本(4)
民事公益诉讼能否和解,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观点。此次立法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可以和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但也有意见表示反对。“公益诉讼毕竟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有一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和监督机制。”王腊生说。最终,《决定》将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增加了公告和司法确认的程序。 周合星认为,该条规定,既是江苏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回应了实践中的需求,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体现司法善意。 “‘细致化’是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特征。《决定》在这方面表现突出。除了关于调查核实机制的规定非常细致外,《决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可以纠正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诉前和解,既保障了诉前程序的严肃性,又丰富了检察机关的履职手段,为检察公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提供了新的地方样本”。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基地执行主任刘艺对《决定》予以充分肯定。 所有的努力,只为一个更好的结果——12月9日,《决定》全文对外公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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