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调查难”有了破解样本(2)
针对实践需求,《决定》对江苏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扩大探索,一方面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决定》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决定》还为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大留出了‘接口’。”王腊生表示,上述条款中“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和“等领域”的表述,为与相关法律修改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相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 亮点2 为调查取证赋权 此次《决定》是江苏省检察院首次作为提案人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江苏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将其列入省院2020年党组重点工作,并成立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导的起草小组,分工协作,全力攻坚。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多次听取汇报,主持检委会研究审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决定草案,陪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进行调研。此次立法历时11个月,3次调研,草案稿经30余次修改、人大2次审议。 4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初步得到控制,江苏省检察院起草小组即会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赴无锡、常州、镇江进行调研,连开3场座谈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调研中,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莫斯敏汇报的一起案件给几位委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019年7月,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根据线索,立案查办一起危险废物损害环境公益案。经调查,有相关书证证实涉案企业自认产生过危废4吨,该企业无危险废物账号,从未依法转移过危险废物。锡山区检察院联合环保部门进入企业进行调查,对储存在仓库的废油漆渣、废油漆桶进行现场清点,清点到危废总量为3吨。根据调查情况,锡山区检察院拟要求该企业对去向不明的差额1吨的危废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无法查封已清点的3吨危废,涉案企业猜测到检察机关意图后,连夜从别处搬来约1吨危废,且故意与原清点的危废混同,置于同一仓库内。锡山区检察院得知后,再次对危废进行清点,总量成了4吨。上述突发情况,导致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非常被动,甚至危废混同后连同源性鉴定也无法做,案件陷入困境。 “没有强有力的调查取证权,就不会有强有力的公益诉讼。”莫思敏感慨地说,“实践中,遇到环境污染等问题,检察机关往往面临着进不了门调查的难题,有时即便进了门查到了污染,也因缺乏法律手段无法及时固定证据。”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的现实困境。《决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强化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措施,是本次立法的最大亮点,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方面的一个突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锦道说。 《决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七种具体调查方式,特别是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针对同一个损害公益的行为,为避免多个国家机关多头多次重复调查取证,《决定》规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或刑事侦查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一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这些为解决实践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进不了门”提供了破解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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