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深意(3)
“‘离婚冷静期’不仅是对自己与配偶的感情进行检视的机会,更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的协议予以考察观察的期限。”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一个可以让婚姻更谨慎、更能抚慰子女心灵、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生活照料、财产安排更合理减少日后纠纷的一个制度安排,可以真正让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冷静协商,妥善解决婚姻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实现“离婚冷静期”所承载的法律功能,让民法典有效贯彻实施,陈海仪建议,一方面可以引入更多的专业力量,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家庭进行法治引导、心理疏导。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可以借此提升婚姻教育的专业能力,提高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的综治能力,减少因离婚时缺乏引导疏导而导致的后续离婚协议纠纷和诉讼增多的情况。(记者 朱宁宁)(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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