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技术骨干缘何沦为国企蛀虫(2)
监管的漏洞导致纪春庆在贪腐歧路上越走越远。“在公司,我是一把手,我说了算。宏安科技公司一向承揽福山区公安分局的工程,我安排他们施工,也没人起疑心。”公司内部没人敢管,敢管的主管部门又重业务轻管理,将业务能力当做免死金牌,对于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建立必要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也未能有效关注企业政治生态和廉洁建设,使得手握人财物大权的纪春庆有了可乘之机,一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在纪春庆看来,他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对他的监管处于空白地带,虽然知道自己“拿了不该拿的东西”,但是对于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犯了什么法、会受到什么惩罚却并不清楚。无知纵容了纪春庆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后果,便是含泪咽下法律惩处的苦果。 2019年9月,烟台市委巡察组在对福山区进行巡察期间,发现纪春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相关问题。 2020年6月,福山区监委依法对纪春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8月,福山区监委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要求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同时,福山区加大同级同类干部的警示教育,做好违法案例的“后半篇文章”,在全区组织开展廉政宣讲进企业活动,对党员和国企领导人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最终,纪春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到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纪委监委 张雅楠) (责任编辑:刘晓方) “原以为自己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公务员,处于组织监管的‘空白地带’,我才将‘黑手’伸向国有资产,犯下不可弥补的过错。”日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监委对纪春庆违法案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经查,纪春庆身为山东烟台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科技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所供职公司同类业务,涉嫌获取非法利益200余元,此外还将200余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 贪心代替初心,走上歧途 2001年,纪春庆开始从事信息化工程相关业务,非科班出身的他,在信息化领域摸爬滚打数年,靠着勤恳好学和一股子倔劲,在行业内做得风生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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