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吹哨人”作用防范安全事故(3)
在王宏伟看来,“吹哨人”作用的发挥是很不易的,需要制定一些配套制度规则。 “比如,人必须是诚信的,通过正式的渠道进行举报。同时这个制度也会有规则方面的设计,保护‘吹哨人’。相关监察部门得到相关消息之后,会对举报的事项进行非常认真负责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制度安排下,那个人的角色才能被称作‘吹哨人’。”王宏伟说。 健全完善保护体系不断增强举报动力 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此前安全生产领域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其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但奖励办法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此次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着重在“吹哨人”的举报及保护。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应急管理部的起草说明称。 同时,应急管理部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起草说明中称,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者的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般的障碍都来自企业的内部。比如说,如果‘吹哨人’对自己内部组织的一些风险隐患集中举报,那么有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或者遭受一些不公正的待遇。”王宏伟说,“吹哨人”制度要想真正起到作用,还有来自于“吹哨人”本身的障碍,“吹哨人”必须是一个非常有责任感的员工,并且还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正确的问题,然后通过正确的渠道举报相关信息。 对此,林鸿潮认为,“吹哨人”制度在发挥作用尤其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过程中,由于保护体系尚未健全,所以“吹哨人”在履行“吹哨权”时还存在障碍。 “因为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员,从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来讲,举报人其实是在一定意义上违反了雇佣伦理,这个时候举报人肯定冒了很大的风险,给予他奖励当然有激励作用,但是更注重的应该是对其的保护。目前,虽然我们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但是还不够严密。”林鸿潮举例说,矿山、危化品行业很多安全问题的发生比较复杂,已经不是我们想象当中的那种比较原始的形态了,现在的形态是比较隐蔽的。 “比如发现安全隐患了,企业负责人不是不整改,是没有重视到相应的程度,不真正落实整改措施,不把整改作为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去推动,可能直到后来酿成了事故。这时候内部人怎么去举报呢?举报故意伪造作业吗?举报没有及时去处理消除隐患吗?相关责任人也有安排也有布置,只不过没有作为一个中心工作迅速处理而已。”林鸿潮分析说,“随着形势越来越隐晦和模糊,内部人要去举报,他自己可能都很难判断。” 畅通举报监督渠道保障条款落到实处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畅通内部举报人的监督渠道,还得保证相关条款落到实处。毕竟,从过去的相关报道看,尽管有法律约束,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有的举报人刚举报完,马上就收到了威胁的短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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