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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高息存款引发的牢狱之灾(5)

2020-12-08 12:57来源: 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23日,高志平在鄂尔多斯老家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外,窦海银、蔡海峰等多人投案自首。
  18人被定罪判刑
  2017年12月11日,高志平、吴黎波、窦海银、蔡海峰等18人因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被曲靖市检察院公诉。2018年6月26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高志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黎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窦海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蔡海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此后,高志平等15人分别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曲靖中院重审后,作出与之前相同的判决,高志平等11人再次上诉。2020年7月24日,云南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曲靖中院经审理查明,高志平将存单照片和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收取借款人的好处费,主观上明知借款人可能借此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高志平的二审辩护律师田文昌看来,高志平不会与人合谋骗贷。首先,检察机关以高志平拍摄并传递存单照片的事实认定他参与骗贷,这是不对的;其次,仅高志平一人就在曲靖商行存款4000万元,他不可能帮人去骗自己的钱,“而且这个骗还冒着违法的风险,这根本不符合常识。”
  对于曲靖商行的操作、监管问题,一名总行原高管告诉新京报记者,原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曾把“12·15专案”当做一个大案来抓,每周都要曲靖商行汇报骗贷案内部调查进度,还派人进驻曲靖商行一个月进行督促。
  公开资料显示,案发后的2017年7月28日,原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集中下发了一批行政处罚,认为曲靖商行存在贷前调查、审查不尽职,减少程序发放贷款,用于质押的存单为变造;未经任职资格许可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的存单质押贷款自查情况报告;存款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等多项问题。
  为此,曲靖商行原行长以及副行长、监事、信贷风控流程主要负责人等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据上述曲靖商行总行原高管透露,当时,曲靖商行内部一共处理了32人。
  “12·15专案”发生后,曲靖商行在2018年进行了引资股改。曲靖商行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建平今年6月接受云南网专访时提及,股改后该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快速提升,修复了“历史问题”带来的冲击。
  尽管如此,云南曲靖、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的高息揽储业务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的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或许仍将继续。
  2020年11月上旬,一名中间人将新京报记者当做潜在存款人,并多次发送高息存款资讯:银行大额定期存款于11月9日-11月11日三天,50万起存,1年期3%,3年期4.35%;100万起存,1年期4.05%,3年期4.55%……(文中韩秀芳、豹哥、张萌为化名)
  记者 吴小飞(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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