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出台,有人企图钻空子(2)
新规落地还需细节支撑 记者发现,现实中,各地法院对“新规”的解读有所不同,存在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情况。9月2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宁波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9月30日,成都市郫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当事人为金融消费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则明确,利息不超过同期LPR的4倍。 “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新规’的适用溯不溯及既往。”王栋的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就案情分析说,在王栋案中,法庭没有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借贷行为离“新规”出台太远,而且诉讼时间也是在“新规”之前。如果溯及既往,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过去依法合规取得的合法收入一夜之间变成不当得利。 “新规”第1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低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上限。王金海担心,会出现持牌金融机构低息从民间贷款再高息放贷的“套利行为”。 “‘新规’出台前就有签拆分合同等现象,如果不堵住这个漏洞,难以切除‘高利贷’这个毒瘤。”秦明昊说。他以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现状解释说,小贷公司的成本包括资金、效率、风险和管理成本,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要想活下去,可能会有部分企业选择拆分合同的方式提高利润。 还需监管规制和司法调整 就目前来看,LPR自2019年8月发布以来,呈现不断下行的趋势。如果LPR长期处于低水平,法院对民间贷款利率的保护上限也将长期处于低水平。“新规”推动了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对深受高利贷“盘剥”的中小企业是重大利好。 “民间借贷立法规制后,还需要监管规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调整。”辽宁某高校法学教授陈晓建议,金融委、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规定或相关解释,进一步规范不同借款人身份、不同时间段应如何认定利率上限,统一金融行业人士认识,最大限度减少因分歧带来的纠纷和负面影响,这样法院裁决案件也会有参照。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息是大势所趋。”秦明昊认为,凡事有利有弊,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对于小贷行业同样是机遇。“‘新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打击职业放贷人、地下钱庄的决心,小贷公司在市场竞争力上也得到了加强。” 秦明昊表示,如果当前政策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他将尽快把超过当前利率上限的业务收回,使存续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也将从单一贷款向根据不同企业特性及发展阶段贷款转变。(案件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刘旭)(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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