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出台,有人企图钻空子
借款人混淆时间点,拒不归还部分欠息;债权人分拆合同以规避利率上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超上限“分期业务”——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有人企图钻空子 阅读提示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新规施行以来,有人试图借“误读”“误用”钻新规空子。法律界人士表示,民间借贷有了新规后,还需要监管规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调整。 “本金100万元,利息15万元,已经超过了最新司法保护上限,我的当事人不应支付超过的部分利息。”11月5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中,借贷连带责任人孙娜的代理人说。当天,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明确表示,借贷行为(2015年6月)、诉讼时间(2019年12月)均发生在“新规”前,而且借贷人已经认可利息,视为事实发生,不按“新规”执行。 “新规”是指,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报价3.85%计算,现为15.4%)。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借款人混淆时间点,拒不归还部分欠息;债权人分拆合同,误以为可以规避利率上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超上限“分期业务”……“新规”施行以来,有人“误读”“误用”钻空子。 有小贷公司“耍花招”推分期业务 2015年6月,孙军因饭店经营向王栋借款10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款。2017年6月,孙军表示经营困难,先还80万元,剩下的20万元再用两年偿还,同时还100万元的两年利息15万元,并打出一张35万元的借条,由饭店会计孙娜作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2019年6月,孙军拒不还债并失联,王栋将二人告上法庭。 “新规”第32条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案审判长吕忠革认为,尽管新规明确了借贷行为和诉讼时间的时间节点,但孙军打出35万元的借条说明他认可利息,视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且未高出当时24%的司法保护上限。因此,应当归还35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借款人混淆时间点,拒不归还部分欠息的并非个案。辽宁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秦明昊告诉记者,目前公司存量贷款业务合同利率超当下上限的占六成。“现在已经有借贷人提出修改合同,否则拒不归还超过当下上限的部分利息。”秦明昊说。很多借贷人都误读了“新规”第32条,认为只要是超过当下上限的利息都不受司法保护。 误读误用的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秦明昊向记者透露,目前已经有一些小贷企业想办法避开上限并付诸实施。他的一个客户同时与多家小贷公司有业务往来,“新规”出台后,立马有一家小贷公司发给该客户两份合同用来修改利息。一份是和借款人签订的合法利率借款合同,另一份补充合同是,借款人和小贷公司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用来补齐剩下的利息。 还有小贷公司“耍花招”推出分期业务钻“新规”空子。秦明昊举例说,他在同行的推广页上看到一款产品,年利率为15.4%,借款期限为18个月,分三期还款。仔细一算,假如借款人借100万元,应还合规本息总额为100+100×15.4%×1.5=123.1(万元),前两期分别还42万元,第三期还39.1万元,但是小贷公司将已还完的本金仍作为基数计算下两期的利息,实际上年化利率达23.75%,不熟悉业务的借款人很容易中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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