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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四年多项措施实践中遇冷(3)

2020-11-25 13:16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屡遭执行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母亲曾遭家暴的梨子回忆,从自己高中开始,父亲就家暴母亲,次数越发频繁。母亲想过离婚,但父亲经常威胁:“离婚了还是不会放过你和你家人。”
  “报警能解决问题吗?警察走了万一有更严重的暴力呢?”这是梨子和妈妈担心的。
  如何给暴力设置隔离地带?《反家暴法》用一章的篇幅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反家暴法》实施当天,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就分别签发了各自省份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过,吕孝权这几年的感受是,法院人身保护令的签发门槛越来越高,受害方在申请保护人的证据标准提高,甚至比照离婚诉讼对施暴人家暴行为认定的标准进行审查。
  吕孝权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民事强制措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应对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需要证明被害人曾经遭受这样的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而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涉及在离婚诉讼中施暴方的相关实体权利被克解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实质性的证据审查。
  长沙市岳麓区法官刘群曾撰文表示,法院内部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本质特征认识不足,未建立起与案件性质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导致工作推进的内在动力不足。“目前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法院存在签发比例低、签发数量少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推进速度与成效堪忧。”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提到,法院对家暴肯定是零容忍的态度,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也应该严谨,此前出现过受害方伪造证据的情况。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率为63%。
  执行难也成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桎梏。多位受采访对象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在立法时存在争论。从资源调动、协调能力等来看,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更为合适,但最终妥协的方案是“谁签发谁执行”。
  刘群直言,目前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屡遭执行难。比如,送达和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拘留处罚执行过程中遭拘留场所拒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拒收等。
  问题4 谁来缓冲暴力?
  冷落的庇护所:入住率远远不足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反家暴法》第十八条
  今年9月,梨子的爸爸从厨房拿起的菜刀,成了梨子和妈妈的一个噩梦,当时她俩死死地抵住卧室门,用凳子、枕头挡住。“连夜收拾东西,先去了我舅舅家住,待了一晚上后又去了其他亲戚家。”一直到9月底,两个人再没有回家。开学后,梨子和妈妈一起来了北京。但梨子对庇护所并不知晓。
  据全国妇联的数据,2016年全国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然而2015年全年仅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
  新京报记者近日探访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昆明等多地的庇护所发现,庇护机构的数量以及入住率远远不足。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工作人员反映,庇护所存在人员编制受困、经费有限、缺乏专业人员以及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知晓度低等窘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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