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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质证规则路径选择(2)

2020-11-13 14:0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着力构建刑事庭审质证的特殊性规则。相比于域外一些证据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质证的特殊性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展开质证活动离不开质证主体和质证对象,在这两者出现特殊情形时,一般性的质证规则很可能无法完全涵盖需要特别注意事项,所以我们还需着力构建质证的特殊性规则。 
  一是建立脆弱证人的质证规则。质证的对象载体可以分为人和实物,当人的情况特殊时,比如系未成年人或精神有障碍的人时,如何合情合理地开展质证值得思考,这就需要专门建立脆弱证人质证规则。 
  二是建立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质证的对象还可以分为一般性的陈述、实物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证据,后者就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鉴定意见非常专业,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很难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进行质证,因此针对鉴定意见也需要建立专门的质证规则。 
  三是建立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的质证规则。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在对技术侦查所获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需要专门考虑对技术手段和相关人员进行保密,这又涉及到保障权利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也需要建立专门的质证规则予以明确。 
  四是建立电子数据的质证规则。在网络犯罪案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显得尤为重要。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开放性、易变性和稳定性并存等特征,需要采取不同的质证规则解决其在庭审中的适用问题。 
  五是建立证据收集合法性和证据同一性的质证规则。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材料,从开始被收集到最后在法庭上被出示,会经历不同工作人员的处理,由此可能引发证据收集合法性和证据同一性的疑问,对此也需要建立专门的质证规则解决这一并非出自证据自身的问题。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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