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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质证规则路径选择

2020-11-13 14:0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刑事质证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的重要规则,完善刑事质证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有利于解决质证虚化、形式化,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有利于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质证规则的规定过于原则,为提高实务操作性、提升诉讼指导价值,亟须厘清完善刑事质证规则思路。 
  明确完善刑事质证规则的战略性思路。一是要认识到制度完善的渐进性。当前,司法人员的技术素养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诉讼技能的提升需要结合理论教育和实战锻炼,对于大多数实务工作者而言注定是一个渐进的改变过程。二是要认可制度文本选择的多样性。与大部分具体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产生相似,刑事质证规则的规范依据出自多个文本。效力层级最高的刑事诉讼法与其说是勾勒出质证规则的框架,不如说只是规定了部分质证原则。质证规则要想精细和充实,需依靠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质证规则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在一个不太成熟和稳定的状态中,其难以具备刚性的效力,很难通过法典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固置化。在未来长时间内,我国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发展完善必然是受之于多层级、多样化的制度文本的推动,这些文本主要包括“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为推动试点改革或细化实施依据而制定的规则。我们选择的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推动和“自下而上”的试验、反馈相结合的改革发展模式,这样才能在若干年后提炼出最契合我国刑事诉讼的质证规则。三是要明确改良运行环境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它们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刑事质证规则的完善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想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则必然离不开包括辩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在内的其他制度的支撑。因此,在构建我国刑事质证规则时,不得不同时考虑为质证规则的存在与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明确完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技术性思路。完善质证规则的技术性思路主要用于厘清质证规则的内容架构,使规则设计逻辑清晰、结构合理。上述战略性思路是一种历时性的考量,而技术性思路则追求一种共识性的认识,只需要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来设计质证规则。 
  构建质证规则应注意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的共性和个性。若将证据分为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两大类分别规定质证规则,则仅注意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之间的共性,而忽略了他们相互间的个性,同时也割裂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共性。事实上,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证据调查的核心对象都是人,即使实物证据的调查,也要通过询问物证的收集人、保管人等来辨别真伪,故书面证据调查和实物证据调查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共性,出于立法经济原则,宜将此共性总结提炼出来。因此,笔者从技术层面将质证规则分为一般性规则和特殊性规则。 
  逐步完善刑事质证的一般性规则。一是完善询问规则。我国庭审中以控辩为主的按顺序参与式询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建立交叉询问规则,确保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深度挖掘案件真相。考虑到法官具有发现事实真相的职责,仍应保留其向当事人询问的权力。二是完善对质规则。在刑事质证中,当控辩双方对关于定罪量刑的同一重要事实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时,法官可以组织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相关言词证据的提供者进行当面质询、相互诘问,以便从各方的陈述中确认证据或判断证据的真伪。这是刑事质证中经常遇到但适用不当就很容易失败的一种质证方式,因此有必要完善对质规则。三是完善异议规则。控辩双方出于否定对方诉讼主张或维护己方主张的需要,会对对方的不当举证或发问方式提出异议。异议规则的存在有利于维持法庭质证的程序、规范整个质证过程,有必要对异议规则的运用主体、提出时机、异议对象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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