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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耗时四五年,工伤“先行支付”咋这么慢(2)

2020-11-09 14:12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往往距离工伤事故发生已经有2年左右,完整地申请下来平均要四五年时间。”李世泽表示。
  李世泽透露,对劳动者来说,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较为困难,各地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判别标准和把握尺度不统一。有的地方要求,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书来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据他总结,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被拒绝的原因包括: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缺少实施细则、先行支付后追偿困难等。
  有的社保机构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的法规对其生效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没有溯及力,即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实施之日,也就是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不支持先行支付。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绝大多数城市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现实中,有的地方以缺少实施细则为由拒绝劳动者的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先行支付之后追偿非常困难,追偿成功率较低。”李世泽说,先行支付通常涉及巨额的医疗费、伤残补助等,通常出于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考量,社保机构会拒绝部分先行支付申请。
  建议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为了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长期代理工伤案件的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铁流表示,“很多职工因职业病造成工伤,由于职业病诊断有一个过程,有的职工鉴定工伤后,原来的工作单位已经解散,这时就特别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济。”
  李世泽认为,降低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维权成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先行支付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并尽快要求各地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确保这一制度落实到位。
  “很多职业病需长期治疗康复,有的还会不断加重,例如尘肺病。”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从业者任在鸣表示,相较于先行支付,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更适合因职业病导致工伤的劳动者。
  对此,李世泽建议开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绿色通道”。具体而言,他认为可以参照商业保险,让社保机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与现场调查并进行初步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对符合先行支付条件职工的抢救和治疗费用进行直接支付。
  在管铁流看来,社保机构能否成功追偿,不应成为申请先行支付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设定这一条件,只要符合规定,社保机构就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先行支付。”他说。
  对于先行支付后拒不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李世泽建议参照“欠薪入刑”严厉处罚。为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注销、转移财产,李世泽认为,应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纳入追偿范围。(记者 窦菲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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