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2)
《清单》实施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一版)摘录 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违法行为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下; 3.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0小时; 4.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释疑1 是否会导致执法随意性? 清单可做到有章可循,杜绝执法随意性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清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29项行政处罚事项,增加“轻微”违法情形,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及工资支付及特殊人群保护等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因此《清单》对工资支付及特殊人群保护方面等违法行为均不适用。 “《清单》是从北京市人社局行政处罚职权中慎重选取的,并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使用,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较轻、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到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做到有章可循,杜绝执法随意性。”这位负责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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