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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

2020-11-06 13:28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北京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 
  包括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率先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对列入清单的29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必须满足明确条件 
  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清单》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多个行政处罚事项。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设定标准、一年内无违反同一规定查处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等。
  记者获悉,这些清单里的违法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中国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等。
  清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规定得十分明确,比如,对于中国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违法所得;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又如,对于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如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可处1万-5万元罚款。但从执法实际看,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主要业务是通过市场手段促进就业。如果上述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旦作出行政处罚,对企业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设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包括: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取得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轻微违法行为查处需经立案等法定程序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标准也和查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的案件保持一致。这样既保证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够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同时,市人社局明确,要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
  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用人单位,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但是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形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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