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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刑责年龄、严惩奸淫幼女…刑法新修改引注目

2020-10-14 15:22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题: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个别调整刑责年龄、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提高、“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丁小溪、刘硕
  我国刑法修改工作迈出重要一步。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草案二审稿的一系列新修改引人注目。
  焦点一:拟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段时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刑法、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提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草案对12至14岁年龄段作出单独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不宜普遍性降低。因此,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情况进行了严格限制。
  “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彭新林说。
  也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认为,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值得商榷。“我认为,建立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重在矫治的非刑罚替代措施更为重要。”他说。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其中一环,还应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一方面严惩犯罪,一方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等实际情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焦点二:拟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激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也亟需法律给予更强有力的严惩。
  针对监护、收养等人员伸向孩子的“黑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草案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苑宁宁认为,这实际上将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14至16岁的人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对于陌生人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抵挡能力。但是对于相熟的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能力还是明显不足,容易受到来自熟人的侵犯。”苑宁宁说。
  彭新林表示,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社会危害严重,被害人面临的风险更高,由刑法作出针对性规定很有必要。14至16岁女性的社会阅历尚浅,“性同意能力”仍然有限,草案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她们的心智发育情况。
  对于奸淫幼女,草案增加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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