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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在幕后的"黑老大":暴力惩罚违规成员、协调减轻犯法成员罪责

2020-09-21 20:2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组织成员违反“帮规”,会被他暴力惩罚 组织成员犯法,他帮忙协调减轻罪责 所有犯罪事实最后都密集指向同一个人

锁定躲在幕后的“黑老大”

躲在幕后的"黑老大":暴力惩罚违规成员、协调减轻犯法成员罪责

  ●搁置案件不处理、刑事案件降格处理,正是这些“出奇料理”助长了这个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对办案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检察机关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检察官对40余本卷宗察微析疑,针对审查中发现的证据短板列出详细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搜集、固定、完善证据,共形成补充侦查卷宗60余册。
  ●公诉团队用扎实的证据链展示每一起犯罪事实的来龙去脉,并揭示了在这个组织中唐某作为组织、领导者,在背后所起到的策划、指使作用。
  “我那惨死的儿子终于能闭上眼睛了!”得知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山东省巨野县农村年逾古稀的徐老汉老泪纵横。
  2020年1月6日,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判决,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唐某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5年前,徐老汉唯一的儿子在唐某的俱乐部打工,因被怀疑偷了摇头丸,被唐某的侄子打死,并将尸体绑上石头装进麻袋抛入黄河。
  提前介入,补强证据短板,挖出保护伞线索
  2018年6月,牡丹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商请,希望对一起涉黑案件提前介入。接到商请后,该院立刻指派业务骨干到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以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检察官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发现认定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尚有短板。
  办案检察官马永刚告诉记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符合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年近不惑之年的唐某,1992年被分配至巨野县某工商所工作,工作之余混迹于社会,以教授“梅花拳”为名收“徒弟”,案发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998年5月,因妻嫂在集市与人发生争执,唐某纠集9人携带砍刀,在闹市公然行凶将人砍伤。此后,他常因一言不合就对他人拳脚相向,身边陆续聚集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当地一霸。
  “唐某等人有固定的成员,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但现有证据认定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有欠缺,因此我们严守证据标准,不拔高、不凑数,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唐某等人批准逮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证据。”马永刚介绍。
  唐某敢于如此猖狂,并非毫无缘由。
  2004年,唐某带领朱某等三人,在巨野县人民医院护士办公室内,非法拘禁并殴打送伤者到医院的汪某,汪某同村的民警王某也遭到辱骂,王某亮出警官证后被朱某撕毁扔在地上,并被摔倒在地骑在身上殴打。王某、汪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竟然被搁置。
  2007初秋,唐某无故殴打袁某,并打电话挑衅袁某好友张某,双方约定到唐某公司楼下斗殴。唐某组织50余辆车、100余人携带砍刀、棍棒蓄势等待,张某未敢组织人到现场。巨野公安机关获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制止,当场扣押车辆两辆,砍刀、棍棒若干,行政拘留3人;同年中秋节前后,因儿子与别人发生争执,唐某带领“徒弟”十余人将对方打伤,并纠集八九十名“徒弟”,持钢管、木棍伺机斗殴,对方惧怕不敢回应。唐某随即安排两名徒弟到公安机关投案“顶包”,仅被行政拘留,案件被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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