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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引渡第一人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2)

2020-08-28 19:55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仅用一个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从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少数外逃人员坚决对抗引渡,使国家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则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通人员”黄海勇就是这样的例子。黄海勇于1998年8月出逃,2008年在秘鲁被发现和拘捕。在我国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后,黄海勇上诉近20次,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对抗引渡。经过我国多部门8年不懈努力,终于推动美洲人权法院依据《美洲人权公约》判决同意引渡。2016年7月17日,黄海勇被引渡回国。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单位走私罪法定的最高刑期。
  宽严相济是我国惩治犯罪的一贯政策,在追逃追赃工作中也不例外。从追逃的“一人一方案”,到后续的“一人一定刑、一人一宣判”,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姚锦旗与黄海勇,因回国投案等情形不同,在判罚上形成鲜明对比,彰显了依法惩治犯罪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对于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而言,宽严两方面的“事实”就摆在眼前,只有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国际合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点案件多涉及外交、反腐败、警务、检务、司法、金融、反洗钱等多个领域,单靠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立完成。以姚锦旗为例,从其被抓获到被引渡回国历时仅44天,这是单一部门“各自为战”时无法想像的。姚锦旗被成功引渡并接受法律制裁,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反腐败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整合起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一个生动缩影。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资源,大大提升了效率,有力推动了案件的突破。特别是国家监委成立之后,追逃追赃工作在体制机制上发生重大变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委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由此,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的机制更顺畅、合作更有效。
  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委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合作的职责。作为国家监委成立后的引渡第一案,姚锦旗被引渡回国,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作出了生动注脚。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法律武器更健全、程序更规范,在劝返之外,更多运用引渡、异地追诉、遣返等方式,追逃追赃更具震慑力。
  据统计,自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至2020年6月,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成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
  中央追逃办在大力推进追逃追赃重点个案的同时,高度重视防逃工作,将新增监察对象全部纳入防逃体系中,做到防逃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
  只要一人尚在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就决不收兵。(本报记者 李云舒)(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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