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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引渡第一人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

2020-08-28 19:55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国家监委引渡第一人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
  宽严相济警示迷途知返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锦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姚锦旗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的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故依法被减轻处罚。这一结果再次昭示:外逃人员迷途知返,尽快归案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三级追逃机构形成合力,外逃13年引渡仅历时44天
  姚锦旗,男,1956年生,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2005年12月,姚锦旗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仓皇出逃,在13年间,辗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古巴、哥伦比亚、保加利亚等多国。
  在监察法施行、各级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2018年6月,在浙江省追逃办的统筹协调和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绍兴市追逃办查明姚锦旗的外逃身份、隐藏地点。浙江省追逃办紧急协调检察、公安等部门,通过公安部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同时深入查清其犯罪事实,完善固定有关证据。
  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在该国首都索非亚市抓获姚锦旗,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监委提出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为加快引渡程序,国家监委、浙江省监委迅速协调外交部、公安部等开展各方面工作,组织专人研究两国引渡相关法律,还三次派工作组赴保与有关部门会谈,请求保方取消姚锦旗在保长期居留证和入籍申请,说服姚锦旗取得其投案自首意愿书并克服思想反复等多种困难,成功开展简易引渡合作。与此同时,中央追逃办把浙江省追逃办等专案组人员召集到北京集中办公,在最短时间内做完了符合引渡要求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以及引渡请求书起草和英文、保文翻译等工作。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姚锦旗被成功引渡回国。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坦白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到其被引渡回国,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走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这一成功实践,体现了近年来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配合引渡、主动退赃,与心存妄想、负隅顽抗,在判罚上形成鲜明对比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旗受贿案,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及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姚锦旗分别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锦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姚锦旗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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