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4)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本身具有一定违法性。若发生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应加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所以,在这两种侵权责任中,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有发生且已成为一种颇具普遍性的侵权行为类型。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通常发生在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形下,尤其以遛狗不拴绳最为常见。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过于自信,而忽略了动物本身所具有的攻击性和危险性。这种过分自信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是一种威胁。所以,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享受动物带来的精神愉悦或财产收益的同时,也要尽职尽责地履行管理义务。安全意识不可松懈,对自己负责更要对他人负责。 本版文/瞿叶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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