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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

2020-08-27 12:19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在城市生活中动物是为主人提供娱乐和陪伴的“居家伙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动物,因此动物致害责任也成为现代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侵权纠纷。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特殊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负担等方面。无论是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准所有人”“准饲养人”,除了要遵守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还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发生动物致损的事件后,能明晰责任主体、分清责任形式。
  近日,广东佛山一名老人被奔跑的大型宠物狗所挂的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令人痛心,也引起网友的热议。眼下几乎每个居民小区都有养狗的家庭,由宠物狗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本版特邀房山区人民法院瞿叶娟法官,对宠物狗引发的相关法律事件进行深度解读。
  案例一 
  两犬追逐致他人摔伤,饲养人赔偿90万元 
  杨甲和毕乙是男女朋友,两人共同饲养了一只棕色的泰迪犬和一只白色的松狮犬。2019年12月9日早晨7点多,杨甲和毕乙在小区里遛狗,徐丙在小区里晨练。泰迪犬和松狮犬都未拴绳,两只狗相互追逐、打闹。徐丙跑步至小区门口时,泰迪犬突然跑到徐丙前方,松狮犬紧急追赶,徐丙躲避不及而摔倒。徐丙随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徐丙的伤情为颈椎骨骨折、颈髓损伤、四肢瘫痪、肺部感染等。因伤情严重,徐丙多次转院治疗,共住院277天,花费医疗费765820元。
  后来,徐丙将杨甲、毕乙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513829.44元。
  杨甲、毕乙都不同意徐丙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徐丙年龄较大,本身有一些基础性疾病,仅仅摔伤不可能造成徐丙身体瘫痪的损害后果。正是徐丙自身特殊的身体状况才加重了损害后果,所以对徐丙为治疗自身疾病的支出不予赔偿。
  经徐丙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徐丙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和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徐丙的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外伤与伤残后果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甲和毕乙作为泰迪犬和松狮犬的饲养人,在遛狗的过程中未对两只狗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任由两只狗在公共区域内追逐、打闹。两只狗在追逐的过程中导致徐丙受伤,杨甲和毕乙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徐丙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此次侵权事故中,没有侵权行为、主观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上的疏漏应及时予以改正。结合徐丙的伤情并参考鉴定意见,法院判决杨甲与毕乙赔偿徐丙333419元。因徐丙伤情严重、护理期限较长,法院对护理期的期限酌定为5年。该护理期限届满后,如徐丙仍需要护理,可以再次主张。
  判决后,徐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杨甲和毕乙赔偿徐丙共计90万元,并三次给付。双方对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致害的动物为饲养的动物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也就是说对动物具有控制权。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使动物脱离必要的控制和支配,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里特别重点强调动物的饲养性。饲养动物是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就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意义上的致害动物,例如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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