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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这些招聘陷阱要绕开(2)

2020-08-06 10:07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根据录用通知函及其他证据,当地法院认为,孙亮基于对这家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而从原工作单位离职,该公司应就单方撤销录用通知给孙亮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认为,该公司向孙亮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孙亮接到《录用通知书》便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向互联网公司做出明确承诺。这家公司录而不用的做法,是一种有违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孙亮的遭遇在劳动者应聘的过程中时有发生。王凯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录用中途变卦言而无信的行为,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利益,但这种行为被曝光后也必将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为减少此类风险,王凯提醒劳动者,求职前一定要对招聘企业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软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诚信情况、涉诉情况等与求职相关的信息。同时在应聘中也要保存好证据,将《录用通知书》保存好,把自己和招聘单位人事部门的聊天记录留存好,并尽量录音。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才能够从容应对。
  约定试用期却一直被“试用”
  2017年5月,王心语入职陕西一家安装工程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2500元加提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3月27日,该公司向王心语出具离职证明:“于2019年3月2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辞职,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离职前,王心语月平均工资为3534.88元。对于工资发放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发至2019年4月。
  关于离职原因,该公司表示被告王心语是主动申请离职;王心语则认为原因在于原告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也不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公司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同时,王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试用期陷阱,王凯举例:双方只签订1份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表示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考察情况延长试用期直至考察合格。
  王凯建议求职者要仔细审查有关试用期间的约定,如发现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应立即要求变更此类约定。另外,如果入职后长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保,也要做好证据采集,留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名片、工牌、工服、工作交接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记者 李丹青)(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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