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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逐年上升 不要让探望成为孩子心头的痛(3)

2020-06-10 09:3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离婚时双方对探望孩子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是本着为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值得肯定。希望父母双方能在离婚后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分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但如一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予以解决。”李岳鹏说。 
  陈依卓宁也建议,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同时,要明确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形成比较具体的一致意见。同时约定,如果出现与探望时间相冲突的例外情形时,怎样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作出变通执行。在子女抵触探望的情绪比较强烈时,建议探望方不要采取过激方式强行探望,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引发新的矛盾。要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通过电话或文字沟通逐渐打开孩子心结。在这个过程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要耐心对孩子进行疏导教育,帮助其消除隔阂化解误会。 
  而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了探望权的方式和周期的,父母双方是否可以协议变更? 
  对此,西城区法院法官杨桂林表示,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这是因为探望权的内容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无法以法律规定穷尽丰富多样化的生活事实。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基于子女权益最大化,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有利于子女的探望方式、内容和周期,即使双方因为争议较大无法确定探望方案,法院会依职权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生活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一个基本探望周期和方式。父母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和情感,只要是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协商出不同于判决书法定的探望方案,当然不被法律所禁止。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探望的问题法律都给予父母双方平等协商优先适用的效力。 
  行使探望莫肆意 
  伤害子女终害己 
  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女儿萌萌刚上小学。张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二人感到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张先生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抚养权经双方协商给了张先生,黄女士可于每月的单周周末将女儿萌萌接走探望。刚开始,萌萌被母亲接走后送回来没有什么异常,但后来,萌萌只要被黄女士接走后送回来都会和张先生大吵大闹,并经常谩骂张先生和摔打物品,性格也变得易怒和敏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焦急万分的张先生专门为萌萌请来心理医生,经过诊断才知道黄女士每次将女儿接走后都向其陈述大量关于张先生的负面信息,并引导女儿反抗张先生的管教,激化父女二人的矛盾。之后,张先生通过在女儿书包里放置录音笔将黄女士的言行全部记录了下来,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刻中止黄女士的探望权。 
  法院执行部门裁定暂时中止黄女士对女儿的探望权,以降低黄女士言论对女儿的不良影响,稳定孩子情绪,维护孩子心理健康。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作为子女都是无辜的。离婚对女儿幼小的心灵已经是一次伤害,黄女士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向女儿传递大量张先生负面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有利子女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 
  针对这种情形,李岳鹏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如果探望人以不当的方式引导子女,导致子女对直接抚养方的反感或者情感的波动,甚至产生极端行为和情绪,直接抚养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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