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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4)

2020-05-30 20:28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3.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此案发生后,该校组建了校园安全观察员队伍,将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的不当交往作为重点关注事项。督促老师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全方位掌握学生在校外的动态。校园安全观察员强化与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动,整治校园周边闲散人员侵害在校学生权益问题,架构了严密的校园安全防护网。 
  (三)典型意义 
  低龄学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在校学生与校外闲散人员不当交往滋生的欺凌、性侵害等犯罪在学生群体中影响面广、负作用大,如不及时干预危害严重。在该案中,江阴市司法机关和教育部门通过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从学生的偶然不良行为中,深挖出多起校外人员性侵害在校女学生犯罪。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一方面对被害女学生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二人改正错误思想观念,树立正确价值观,恢复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会同学校加强法治教育与安全建设,落实亲职教育,检校家联合扎牢防护网,避免低龄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和滋扰。 
  五、及时干预救助依法严惩监护侵害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某夫妇因婚后常年无子女,领养一名出生不久的女婴李某甲。2019年5月9日,就读于浙江省桐庐县某小学的李某甲(女,12岁)向其班主任老师求助,称其养父李某某从2018年暑假开始,在家中多次以触摸胸部、阴部等方式对其实施猥亵。李某甲曾向养母诉说,但养母不相信,置之不理,于是向班主任老师反映。老师收到求助后,当日即依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层报至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报备,本案遂案发。 
  2019年5月10日,桐庐县公安局对李某某猥亵儿童一案立案侦查。6月4日,桐庐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7日,桐庐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8月27日,桐庐县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二)发现处置 
  1.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干预双及时。2018年7月,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联合制定市级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制度施行以来,桐庐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达成工作共识。同时依托“法治进校园”“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向广大师生宣传强制报告制度,打通制度运行的“最后一公里”。本案中,被害人向养母诉说无果后,转而向班主任老师求助,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报告,并由学校心理老师初步开展心理疏导。桐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线索当日立案侦查,次日,桐庐县检察院及时介入,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2.依托“一站式”机制,办案救助双同步。提出取证建议时,桐庐县检察院发现本案客观证据较为单薄,且被害人李某甲因家中亲属不明事理、一味埋怨,产生了持续性的内疚、自责等负面心理。对此,检察机关运用“一站式”办案机制对被害人开展询问、心理疏导,避免二次伤害。一方面,梳理评估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调取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与其养父聊天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获取学校初步心理干预记录,通过县妇联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为李某甲及其养母进行多次心理测评、干预疏导,由村两委人员对养母和其他亲属进行教育劝诫,做到严厉打击犯罪与保护救助两同步。 
  3.协调社会化支持,安置帮扶双落地。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桐庐县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团委、乡镇及居住村相关人员商讨被害人安置问题。办案期间,为调整亲属心态,根据心理咨询师的建议,暂时将李某甲交由县反家暴庇护所庇护。案件办结后,经充分征询李某甲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民政部门确定一名志愿者跟踪陪伴,掌握其思想动态、提供生活帮扶。为缓解经济困难,桐庐县检察院还向李某甲发放1万元司法救助金。目前,李某甲日常生活、学习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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