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滥用个人信息现象频现 专家建议制定相应法规(3)
“明确收集提供数据信息一方的法律责任,一些严重情形应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可考虑将机构作为信息泄露相关罪名的刑事责任主体,将泄露或滥用的情况控制在源头。此外,将这一问题纳入企业或平台的征信机制中,建立相关企业或平台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承诺制度,防止低成本滥用。”刘爱君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说明书不规范按假药论处”是制度堵漏
- 下一篇:发现未成年人遭不法侵害须立即报案
相关阅读:
- 面对身边虐童行为 别做幕后推手 09-16
- 工程非法分包层层转包是欠薪主要原因 12-19
- 日本8月份核心机械订货继续上升 10-11
- 中纪委查内鬼 网友:承认衙门无净土反赢得信任 05-22
-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 10-18
- 开假银行的“董事长”栽了 12-24
- 简单地撤销地震局并不明智 03-05
- 益阳一男子自吹海归“硕士”中央有关系骗走他人20万 04-18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杨家才立案侦查 09-05
- 落寞的保税店:火爆时涌现开店潮 如今瘦身退市 04-25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