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3)
“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廉政风险相对更大,在记录报告的要求上也更为严格。”苗生明介绍道,“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办法》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即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进行接触的,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内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遇到“三个规定”要求的情形要更主动及时汇报,检务督察部门掌握情况后作为监督事项加以重视处理。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汇报,依据《若干规定》承担责任;《办法》还规定,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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