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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2020-05-19 18:4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在流程上规范 在风险上提示 在运行中监督
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为了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记者采访了解到,《办法》共二十五条,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为什么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强监督管理
  谈及出台《办法》的必要性、紧迫性,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告诉记者,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员额检察官更多的办案权限,同时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既承担着更多更大的责任,甚至是主导性的责任,又要在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方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师进行大量的沟通协商,“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容易被‘围猎’。”
  “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保证司法办案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苗生明厅长认为,权力的扩大伴随办案廉政风险的增加,有必要从制度施行的初期阶段就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流程上规范、在风险上提示、在运行中监督,进一步明确办案权限,让检察官办案有规可循、有规必循、违规必究。
  对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办法》规定,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即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办法》一方面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明确员额检察官办案权限,因地制宜制定、划分权力职责。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又明示了监督部门的职责职能,从内外部制约监督上着力,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苗生明介绍道。
  检察官自身如何规避办案风险
  据介绍,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办案检察官而言,其廉政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因为办案需要,与当事人、辩护人接触交流明显增多,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制度约束;二是检察官对量刑建议提出的裁量权比较大,需要有相应的内部制约和外部协商机制;三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批捕、不起诉的适用会有较大量的增加,需要健全审查决定机制。对此,《办法》对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对承办检察官履行职责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办法》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同时,《办法》还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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