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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督察遇难题 "基层科长"难管"国企厅官"(3)

2020-05-13 19:12来源:经济参考报浏览:手机版

  此外,在部分工业领域,污染治理难度大,相关技术研发、投入、政策支持不足。
  临长江而建的中化重庆涪陵化工2004年被中国中化集团收购控股,因企业布局不合理、存量磷石膏难消化,按照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该企业2019年停产搬迁。当地生态环境局干部介绍,这家企业磷石膏堆场有数百万吨磷石膏,导致其污水处理站在企业搬迁后仍要运行十多年,每年的费用高达二三千万元。磷石膏本身是一种资源,已有企业开展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但受再利用技术尚不够完善、磷石膏建材市场接受度不高、建材受销售半径等因素影响,磷石膏循环利用量有限。类似的重点治污领域的技术、政策支持还需加强。
  打破“身份优越” 保障权威监管
  受访干部、企业和环保人士表示,央企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既是政治任务,也是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意。他们建议,应根据我国央企实际情况,优化央企监管机制,构建制度、考核、人事等全链条监管体系。
  一方面,在央企自身环保监管制度设计上,可效仿地方,对央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央企也要对其厂区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负责。针对部分央企分支机构众多的情况,央企总公司可建立督察督办制度,切实督促下级子公司履行环保职责;依法加强央企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可委托独立第三方定期对央企污染情况进行摸排统计,相关报告可作为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大央企在治污设施和技术上的研发投入,制定下属老旧企业的升级改造计划,优化央企考核机制,不能为了保资产而保留该淘汰的设施设备。
  另一方面,还应完善地方对央企环境监管制度,打破少数央企下属机构的“身份优越”,保障统一权威的环境监管。考虑建立央企以及下属主要企业的负责人离任环境责任审计,若出现违法情况,除了经济处罚外,可进行人事责任追究。还可进一步明确央企接受属地环境监管的管理规定,杜绝行政级别观念,除涉及机密外,央企污染设施需无条件接受检查。也可鼓励央企创新环境管理模式,如积极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管家”模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记者 周凯 王井怀 史卫燕)(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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