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成热词,概念怎么来的? 哪些"件"可以被削减?(3)
“如果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督促指导工作很到位,但因证据发生变化需要退回补充侦查,这种就是必然的业务活动,并不是我们要削减掉的‘件’。”申国君补充说。 他指出,目前,受现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限制,最高检计算的“案-件比”是基于数据概括分析下的趋势判断。因为上级检察机关在计算时,无法对每一个个案进行评价,只能将纳入“件”范围的业务活动或办案环节一并计算,所以,“案-件比”是一个趋势判断,从宏观上评价一个检察院或者一个业务部门。如果“案-件比”比同期高,或者比其他检察院高,就可以进一步研究哪些业务活动拉高了“件”。 “反过来讲,‘案-件比’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不同类型案件的‘案-件比’会有差异,例如,经济类犯罪案件‘案-件比’可能要高一点,普通刑事案件的‘案-件比’就会低一些,开展评价、分析时有必要区分案件类型。”申国君说。 一个目的:引导检察官将工作做到极致 “降低‘件’,就意味着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其他当事人,都是司法产品的优化或者提高。”董桂文表示,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就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董桂文特别指出,“案-件比”是核心指标,但不是孤立指标,它与整个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51组87项指标是联系在一起的,抓“案-件比”就能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上级检察院可从宏观上评价下级检察院,院领导也可以从宏观上掌握本院各业务部门的情况,通过对指标评价结果的分析运用,不断提高决策指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在董桂文看来,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从质效合一的角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特别是对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能够发挥很大的促进作用,“如可以选取‘不退不延’案件占比率指标对某办案组或检察官的办案效率进行评价。该指标还可与引导侦查取证率指标相组合,引导承办人在捕前、(不)捕后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减少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办案环节,从而降低‘案-件比’,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理想的‘案-件比’应当是1:1,即老百姓一个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后,在经过即使把工作做到极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经程序后一次性办结,检察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相对更好。”董桂文表示,1:1是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通过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做到极致,削减掉“1:1”之外的“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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