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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成热词,概念怎么来的? 哪些"件"可以被削减?(2)

2020-05-07 15:2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根据各层级、各方面的讨论,最高检明确了“案-件比”的定义,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如何把“案”与“件”的对比关系测算出来,是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一步。 
  “测算‘案-件比’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我们下了很大功夫。”最高检案管办统计处副处长郑成方告诉记者,办理一起案件,检察机关参与其中的每一项业务活动,从统计学上来讲,都会以“件”为单位进行统计,这就意味着,几万个案子可能对应几百万个“件”。然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同一起案件在不同业务活动当中的案号不同,导致案与“件”的数量对应不起来。 
  郑成方打比方说,审查逮捕这项业务活动是一个“篮子”,不起诉这项业务活动也有一个“篮子”。如何将两个“篮子”相应的案子对应起来,中间缺少一个“链接”。 
  “既然案与‘件’不能对应,我们只能把每个业务活动的‘篮子’都摆出来,然后把这些‘篮子’加在一起,再去与案子所在的‘篮子’相比较。”郑成方说,按照上述方法,案管办统计了2015年至2018年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以及所有业务活动产生的“件”,得出了一个初始“案-件比”。 
  主攻重点——哪些业务活动可设定为“件” 
  通过“案”与“件”的对比,案管办发现,案的数量是固定的,但有些“件”是必须经历的业务活动,如批捕、起诉环节,对于这种程序性的业务活动,当事人并不会产生直观好或坏的感受。到底应该选择哪些业务活动设定为所要评价的“件”呢?这一问题成为构建“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时主攻的重点。 
  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阶段,前面承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后面对接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以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较多。“在具体案件中,有些‘件’并不能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办案的质效。”最高检案管办统计处处长石献智说,比如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这与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效关联度不大。 
  “经过反复推敲论证,最高检各层面形成共识——‘件’应当是指那些原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因未将工作做到极致而产生并给当事人以负面感受的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非必经诉讼环节。”石献智举例说,如刑事检察“案-件比”中的“件”应当包括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捕复议复核、不诉复议复核、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撤回起诉、国家赔偿等内容。 
  关注焦点——哪些“件”可以被削减掉 
  毋庸置疑,“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在研究论证过程中,最高检相关业务厅提出疑虑:纳入“案-件比”当中的“件”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的“件”如何扣除?如果不能合理扣除,势必会拉高“件”的数值。 
  “不可否认,纳入‘件’范围的业务活动或者办案环节都有法律依据。但就这些业务活动和办案环节而言,如果上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了极致,就能够避免和减少下一个环节的发生,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节约司法资源。”最高检案管办副主任申国君举例说,检察机关对某一起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要对公安机关进行释法说理,如果说理不清就容易让公安机关不信服,进而复议,这就多了一个“件”。相反,如果释法说理工作做到位,公安机关心服口服,就会减少复议这种“件”的发生。这就意味着,在评价一名检察官的工作时,可以对“件”作一些区分,是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还是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这可以让检察官作出说明,并辅之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该扣除的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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