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就《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制定《意见》基于怎样的考虑?《意见》又有哪些亮点和创新之处?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 问:请问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意见》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司法机关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担当,加强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进一步严密法网,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及制定经过。 一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办案效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贡献检察力量。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窨井盖“老大难”问题的治理,同时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体现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意义重大。 二是制定《意见》由最高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推动。2019年11月,相关媒体报道引起了最高检主要领导的关注,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推动完善窨井盖问题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最高检组成了司法解释调研起草组,开展了深入的调研。调研发现,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时有发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司法打击不够精准、不够有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窨井“吃人”与窨井管理部门疏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职不当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相关失职渎职等行为未被追究。面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增强司法打击质效。 四是最高检加强与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共同推动《意见》出台。在起草过程中,“两高一部”就《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先后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察委、住建部和刑法学专家意见,《意见》内容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2020年2月19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3月16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正式会签《意见》,印发实施。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亮点内容。 答:《意见》针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等内容。大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四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意见》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制的都是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厉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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