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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没野生动物的命运困局:防止"保护性伤害"成必答题(5)

2020-04-22 10:0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付申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共同想出了应对“人赃并获”活体动物案件的侦查办法。在他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嫌疑人在夜间捕捉121只青蛙,于凌晨4点被巡逻民警抓获。嫌疑人被抓获后,派出所共5名民警出动,其中两人当场控制嫌疑人,两人当面清点青蛙,并逐一拍摄照片,另一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虽繁琐,但把工作量排在前面,后期就省事很多。”在和鉴定单位沟通后,民警掌握了取证拍照的技巧,“比如青蛙,腮部往下半厘米处的条纹和背部条纹一定要拍清楚,这两处特征决定它的品种。我们共拍摄了243张取证照片,嫌疑人对取证环节没话讲。”下午3点,照片鉴定完毕,侦查人员又在同步录音录像“加持”下,押解嫌疑人到河边放生青蛙——“落实了证物的去向问题。”
  “侦查人员的这一系列操作堪称同类案件的模板。”王付申评价。
  顾雪龙认为,应当将执法规范化建设辐射到细节,如细化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开展动物取证技能培训、提升全程留痕监督、加强放生动物管理等等,“建议加大野生动物救助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并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协同。”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建了个野生动物初步鉴定QQ群,各地侦查人员在群内上传罚没动物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初审。该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主管周用武表示,“这个群主要用于提高鉴定效率,筛掉非保护动物,具体鉴定还是来现场的比较多,但很多案件没法将动物全带到现场鉴定,比如我们曾碰到过一个涉及5万只青蛙的案子。”他表示,“抽样鉴定与全面鉴定相结合、照片视频鉴定与实物鉴定相结合的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动物,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涉野生动物案件取证的规范化指导,取证鉴定和保护动物从来都不是悖论,应当推广更科学高效的固证手段。”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杨国栋博士则建议应充分运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开展无损害采样,比如在动物体内取黏膜、鸟类取羽毛等,根据形态鉴定和分子生物学鉴定结合的方式来送检。“鉴定机构应向各地侦查部门授课,帮助提升采样技术,增加司法鉴定效率。”
  今年2月,由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李丽鲜审判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法庭邀请杨国栋博士作为辅助人出庭,对该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专业评估,“环境类案件的环境损害鉴定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动物鉴定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李丽鲜认为,“可以建立各地野生动物专家库,探索专家出庭制度,采信专家意见。”
  李丽鲜表示,“司法机关应动态掌握动物托管及处置状态,提高案件诉讼效率,加强和托管单位的信息互通,以减少动物在司法流程中的滞留时间。对活体动物死亡情况也应当逐环节监督留痕,这会直接影响量刑。”
  对于野生动物归宿,杨国栋建议,“可以探索在动物鉴定后植入跟踪芯片,在完成标识化处理后立即分流处置,这样后续监管的可行性就很高,也能大幅提升动物存活率,对放生动物来说,此举有利于跟踪其种群,便于开展生态修复评估及相关研究。还可以引入公益组织参与救护和后续监管。”
  姚新华表示,“建议对涉案动物引入个体识别技术,方便执法部门对动物情况开展后续跟踪,例如:鸟类环志、兽类注射芯片等。”
  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认为,“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野生动物犯罪,建议法律修改时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放宽,通过设立考验期,促使犯罪分子发挥专业技能提供志愿服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起到双赢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惩治犯罪回到‘保护动物’的本义。”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宏华说,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建议:探索扩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范围,解决野生动物鉴定难问题,以减少长途运输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应当强化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探索办案绿色通道,解决司法办案中野生动物的托管、去向等问题;针对现有野生动物托管部门经费紧张的问题,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整合社会力量,与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必要时接受社会捐赠,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体系,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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