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司法 >

三堂会审 | 收受干股的罪与非罪

2020-04-15 16:21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手机版

三堂会审 | 收受干股的罪与非罪

  图为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会商研究案情。翁宏业 摄
  特邀嘉宾
  刘卫刚 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刘会宇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邓 玲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董立新长期在财政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掌管数百亿元资金,其腐败时间跨度长,违纪违法行为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从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查调查阶段进提前介入审理。本案中,如何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董立新收受干股贿赂时,未进行转让登记,能否认定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此,我们特邀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案情:
  董立新,1956年10月出生,1976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级专务,兼任南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风投公司”)等国有控股或参股投资管理公司、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退休。
  2002年至2017年间,董立新利用其担任高风投公司等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股权投资、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周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8.88715万元。其中,董立新于2011年2月,收受周某给予的某生物公司500万股股权,当时价值人民币860万元,双方约定由周某代持,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至案发时,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股权已没有实际价值。
  2009年至2011年,董立新利用其担任高风投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擅自决定将该公司公款共计6000万元供一家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营利活动。
  2014年至2015年,董立新作为高风投公司董事长,违反规定,先后决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认购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人民币2301万余元用于认购某生物公司股权,共造成高风投公司损失人民币2801万余元。
  接受调查期间,董立新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款物。2019年5月8日,董立新被开除党籍。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8月10日,董立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南京市监委将董立新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5日,董立新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2月11日,针对董立新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8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包括古玩、字画、玉器等及现金人民币115.387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