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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童星梦诱骗女童 警惕!有种性侵叫"隔空"猥亵(2)

2020-04-08 19: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隔空猥亵打击难度大 
  网络隔空猥亵曾因没有身体实际接触,是否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存在争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提供了办案指引。 
  在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并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该案经过二审终审认定,骆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李冬梅称,这次她办理的案件也是基于此提起的公诉。 
  然而,打击线上性侵未成年犯罪并不容易。取证难就是办案人员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规避法律,随时删除与受害人的聊天记录。即使我们可以进行数据的恢复,也只能恢复其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李冬梅称,很多时候,被告人可能猥亵的女童不止这么多,但是证据有限,只能按照掌握的证据办案。 
  管辖权问题也给打击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形成了障碍。“网络上隔空猥亵女童的人数可能不少,每个地方都可能追查一两个犯罪嫌疑人,再从这一两个追查的人里面发现其他的更多人。但可能被害人或者嫌疑人并不在我们管辖的区域,需要由上级进行指定管辖,这样很难形成打击合力。”她介绍,目前公安部门采取的方式,是以督办的方式,由各个地方将线索汇集到上级部门,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地方去办理,集中处理一批这样的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北京教育学院)青少年法治教育指导专家彭新林对这些难点进一步做了解释。他告诉记者,通过网络实施隔空猥亵是一种新形态下的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很强,像韩国的“N号房”事件,早就开启了严密的反侦查措施,开了很多社交群,不停地关停,在查处和固定证据方面有一定难度。 
  在《新京报》的报道中,国内儿童色情网站为了反侦查、保留用户,除了网站地址跳转、提前告知用户新网站地址来留存用户外,基本都还会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或者充值会员页面留下邮箱,供用户将自己的手机号或者邮箱发送给网站方,以便在网站被关闭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将新网站地址发给用户。 
  “发现难、取证难、侦破难,是网络犯罪的共性,也是打击线上性侵儿童的难题。”彭新林称,受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可能难以表达自己受到的伤害,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也会受影响。 
  受害女童为何集体失声? 
  在采访中,办案检察官和专家都提到受害女童和家长选择沉默这一现象。 
  李冬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受害者年龄偏小,并不知道嫌疑人让她拍一些裸照或者视频属于性侵。“没有这个概念,自然也不会去告诉家长。”她说,有些女童是留守儿童,也没法及时告诉父母。在她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还会给予受害人蛊惑性语言,比如“你和第一名只差几分,拍摄这些视频过关就会成为明星”,在童星梦想的激励下,女童认为这只是实现梦想的方式。 
  在彭新林看来,即使受害人发现了事情的异常,基于性羞耻心和害怕被家长责罚也不敢发声。“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经有了性羞耻心,不知道该如何告诉家长。很多家长的观念也比较传统,认为受到性侵害不是光彩的事情,并没有意识到孩子是受害者,反而采取了粗暴的手段去教育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他说,尤其网络隔空猥亵和实际身体接触猥亵案还不一样,很多家长觉得没有受到实质伤害,也不会选择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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