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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婚约解除酌情退还(3)

2020-04-06 16:4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二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对彩礼现金的数额有异议,却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二审法院对卢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后,最终决定采信并无不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胡点评
       订婚彩礼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项民间习俗,当前,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收受订婚彩礼的风气依然十分普遍,因返还订婚彩礼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多发态势。
       对于因返还订婚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处理。从法律角度而言,订婚彩礼是婚恋过程当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家庭的礼物或礼金,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便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已经登记结婚,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由于婚前给付订婚彩礼而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同样应当予以返还。
       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订婚彩礼、尤其是高额订婚彩礼是一种阻碍文明乡风建设的陈规陋习,它使婚姻恋爱关系变了味道,也使一些家庭因高额彩礼而返贫变贫。因此,改变婚俗观念,将喜事新办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引导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才是减少乃至消除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纠纷的治本之策。(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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