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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婚约解除酌情退还

2020-04-06 16:4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婚俗,是订婚时,男方赠送给女方象征喜庆的财物。如今,变了味的巨额彩礼已经成为有些地方男方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即便给了彩礼,约定了婚期,由于各种原因悔婚、退婚的也不在少数。那么既然婚姻无法缔结,彩礼是否能够退还呢?近日,记者选取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以期提醒男女双方能够慎重对待婚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达成结婚目的而为的给付,若双方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已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替女友还前任彩礼
       未能结婚理应返还
      陈某系陈某军、艾某之女,2015年谢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两人恋爱前,陈某已与王某恋爱,且双方已订立婚约,王某为订立婚约向陈某一家给付了彩礼款。后因陈某与谢某相恋,王某便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经双方协商,若谢某代陈某一家向王某返还彩礼,则王某不干涉谢某与陈某交往恋爱。
       随后,谢某与家人商量,通过村支记高某向陈某一家给付彩礼4万元。经结算,认定王某向陈某一家共给付彩礼3.2万元。其后,陈某将剩余的8000元返还给谢某。
       2019年4月,谢某与陈某因故分手,谢某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遭拒,遂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谢某与陈某同在苏州一工厂务工,务工期间两人同吃同住,务工所得的工资收入均由谢某领取,作为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婚恋过程当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家庭的礼物或礼金,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将相应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中,谢某与陈某已终止恋爱关系,考虑到谢某曾领取陈某的工资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判决由陈某、艾某、陈某军酌定向谢某返还彩礼款2.2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艾某、陈某军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谢某给付彩礼4万元时,双方未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且其中的3.2万元已被陈某一家用作退还王某彩礼之用,但谢某支付该3.2万元的目的在于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且该钱系由陈某一家直接开支,故3.2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可能收入混同的事实,酌定陈某、艾某、陈某军返还2.2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恋女友收受彩礼
       关系告吹被判返还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通讯员刘慧
       江苏省南通市男子王某某中年丧偶后一直单身,两个子女结婚成家后相继离开老家到城里居住,王某某便萌生了再婚的念头。2013年,王某某在某婚恋网上发出了征婚启事。几个月后,与重庆市黔江区女子徐某在该网站通过网络聊天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4年,王某某提出希望徐某到江苏来两人见一面的想法,为表示诚意,王某某先后3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徐某转路费共计7000元,徐某收到路费后并未出发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不以为然,仍与徐某保持网恋的关系。
       两人保持网恋关系近3年,2016年,王某某提出结婚要求。徐某以与王某某结婚,她要背井离乡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彩礼3万元。2016年11月,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某转彩礼3万元。徐某收到彩礼后,既没有到江苏与徐某某共同生活,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某对徐某的动机渐渐心生怀疑,双方的网恋关系也因此告吹。分手后,王某某多次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徐某不仅没有返还彩礼,还中断了与王某某的联系,从此杳无音讯。2019年,王某某来到被告徐某居住地,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徐某返还为谈恋爱支付的路费及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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