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谭:瞒报缓报疫情,小心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
对应该做的事情选择了“不作为”,还试图掩盖真相。因此,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 能否给黎某定罪? 能否给黎某定罪?能!法院的判决最终也确实给黎某定了罪。 从理论上分析,要想得出“有罪”的客观结论,就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被告人行为已经违法(又称不法); 二是本罪要求的犯罪“结果”现实地发生; 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若以上有任何一个被证伪,则逻辑链断裂,结论不成立,被告人无罪。 我们已经论证了条件一,下面来看条件二——犯罪结果现实地发生。 从法条上看,成立犯罪要求的行为结果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根据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情节严重”列举了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非典”时期的这部司法解释,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操标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隐瞒、缓报疫情”,试图“授意、指使他人隐瞒、缓报”。尽管各医院的责任人声称没有向医生等传达的事实有待推敲,但接收麻疹病患后,医院确实并未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除此之外,还要论证条件三——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吗? 我们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专门论述了“因果关系”。“根据专家分析和自治区卫生厅的通报,造成A县麻疹疫情暴发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当地免疫规划基础工作严重滑坡、接种率低下;二是乡、村两级防护网络破溃,导致预防接种工作无法做到全覆盖;三是“瞒报缓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的瞒报缓报行为与造成麻疹疫情暴发的后果,“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于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责任较轻”。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无A即无B”的归因基础原则(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后果就不会产生),被告人黎某在事实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不是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就不会没有人真实地上报病例,就不会多层级屡次瞒报;如果作为相关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他没有在防控中屡次起到消极作用,专家组早就来协助传染病防控,很可能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致引起500多人染病,1人死亡的悲剧。 然而,本案指控的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法律要处罚的就是黎某的失职行为。瞒报、缓报正是前述失职行为,与地方免疫规划、乡村防护网等是没有关系的。进一步讲,渎职类犯罪中,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核心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恰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他没有完成法定义务,失职了,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犯罪构成,应当判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作者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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