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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谭:瞒报缓报疫情,小心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20-02-25 15:3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我们来讨论一个传染病防治失职的案例——黎某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在这起六七年前发生的案件中,被告人黎某是国家干部,在广西A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时,因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提起公诉。
  今日重发本文,目的在于警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法律上存在对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的严厉规制。在疫情防控中,知情的医师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上级的相关行政命令,配合采取相应举措。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在有必要采取防治措施时,逃避职责,要求相应人员和医师违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进行防治,造成失职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案情概要和梳理
  2013年2月、3月期间,案件所在地发现多件荨麻疹病例;相关负责人周某在其上级李某的指使下,实际操作阻碍了相关病例的上报。此时,病情已经达到“荨麻疹暴发”的程度。同时,李某的上级负责人,即被告人黎某在接到报告后,也没有按照规定将信息上报;其参与的卫生局会议也决定违反规定,不对疫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黎某要求医师修改病历,对患者病历上的“麻疹”字样进行技术处理,要求病历上不能出现“麻疹”字样,但仍以麻疹病救治。
  直至2013年4月中旬,上级督查发现真实情况后,在上级的督促下,黎某及其下属才进行了上报,并将标本送检。随后发布的通告文件显示,A县疫情暴发的原因之一是瞒报缓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
  黎某辩称,其瞒报是因为下属单位瞒报导致误判,是工作失误;同时,瞒报是领导成员共同决定的;第三,其没有命令医师修改病历;最后,瞒报不是传染病蔓延主要原因。
  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律渊源是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第409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根上说,渎职类犯罪有两类:一是滥用职权,二是玩忽职守。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属于后者,法科读者可以理解为法条竞合关系,非法科读者可以理解为传染病防治失职是玩忽职守的一种类型,因为危害性太大被拿出来单独判刑。
  “失职”的意思是:法律期待防治部门主动“有所作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但负有法定义务的特定机关工作人员麻痹大意“不作为”,造成了疾病传播或流行,法律就要搬出最严峻的刑法进行追责,相关人等将因此被判刑。
  本案中,黎某是如何“失职”的?
  黎某的失职,主要有三处:第一,在2013年3月19日、29日,两次接A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某关于麻疹疫情的汇报,但没有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上报,造成疫情未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在2013年4月1日,参加卫生局会议,一致决定“暂不进行疫情网络直报”;
  第三,在2013年4月1日,召集各大医院分管传染病的责任人开会,要求发现疫情后不进行网络直报;同时,要求对患者病历上的“传染病”进行技术处理。
  聪明的读者朋友可能会问:不是说这个罪是“不作为”吗?怎么还列出被告人黎某做了哪些事呢?
  这是因为黎某“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一堆”。
  作为卫生局分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黎某承担着法定义务,必须有效预防、控制辖区内的传染疾病。
  疫情初期,其法律义务就是“如实上报”,但被告人与他人一起选择了“瞒报”,还嘱咐其管理的各家医院不要“网络直报”,还要对“麻疹”字样进行技术处理。这些事实力证了他没有完成法律对他这个岗位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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