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要发挥刑法利剑作用(2)
要实现刑法正义,必须织密法网。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月2日,负责疫情防控巡查的村干部劝导王某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王某不听并与之发生争执。派出所社区民警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2月9日,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如果是在平时,按照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在疫情防控的战时状态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最高检在发布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中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两方面: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两高两部”意见对刑法的这一解释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特别是“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规定,被认为是这次解释的最大亮点,因为它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也适应防控疫情的需要。这与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2003年对刑法的解释没有“从严惩治”四个字,这次解释不仅重点突出了“从严惩治”,还使用了以下几个关键词作为从严惩治的前置修饰语——“政治站位”“社会大局稳定”“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可见面对这次疫情,刑法冷峻严厉的一面得到了充分展现。 战“疫”的胜利离不开“逆行”的白衣战士,疫情一线的医务人员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除了“两高两部”意见外,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这是非政法部门第一次参与对刑法的解释,而且卫生健康委排名在“两高”之前,十分罕见。虽然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的现象只是少数,但刑法还是要把利剑高悬、把法网织密。 为刑法扎上“隐形”翅膀 农历大年初一,中央政治局破天荒召开了常委会会议,意义非同一般,也说明疫情极为紧迫。这以后,全国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开始进行全封闭管理,就连公检法办案人员也不能到看守所提讯在押人员。 即使这样,还是出了问题。2月21日,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何平说,截至2月20日24时,全国共有湖北、山东、浙江三个省的5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疫情,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山东任城监狱确诊200例,都是输入型病例。防疫工作的极端复杂性可见一斑。这也再次提醒司法机关要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周密。 就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当天,上海市青浦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模式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检察官远程视频出庭支持公诉:2月9日,张某与家人驾车返回其居住的小区时,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张某对此表示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通行。民警到达现场后,告知其若再不配合挪车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突然加速驾驶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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