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重拳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2)
一方面,各地检察机关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刑事检察部门与控申、民行、公益诉讼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稳、准、狠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及时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不到位、管理漏洞等问题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苗生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增强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强同公安、人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治欠;在注重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最高检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1.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承建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某工程。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专用农民工工资名义申领工程款1900万余元,但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2019年1月31日,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芜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经芜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芜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在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资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经提起公诉,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1.引导侦查,及时锁定证据。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锁定证据,为督促被告人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打下证据基础,做到严惩与宽待相结合。 2.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案时,发现陈某某对办案部门有一定抵触情绪,并表达了不满和疑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阐释相关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一是从法律认识角度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向其阐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告知其还清农民工工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是以真诚态度取得被告人的信任。承办检察官以平和、坦诚的态度与其交流,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相关制度等,在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后,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护航民营经济,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促使陈某某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还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促成其履行支付义务,在陈某某还清农民工工资后,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逮捕措施,并主动联系发包方,使其继续承建原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促进“两法衔接”机制构建。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办结后继续加强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沟通配合,要求及时通报,定期了解相关投诉处理情况,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达成共识。芜湖县人社局拟向公安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提前将《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抄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顺利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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