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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证据时当事人应提供原件(2)

2019-12-27 09:29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江必新说。
  看点4
  法院委托鉴定时应明确鉴定范围和期限
  民事案件涉及法律之外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情况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经常需要进行鉴定,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也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鉴定的鉴定周期长、质量差,甚至出现虚假鉴定,鉴定后随意撤销的情况。
  《修改决定》中加强对鉴定委托的管理。在委托鉴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
  “这就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有比较明确的把握,防止法院委托鉴定的时候鉴定事项不明确、要求不明确,出现瑕疵,或者鉴定意见无法采信,也防止由于鉴定期限不明确、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诉讼拖延。”郑学林表示。
  此外,规定鉴定人承诺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制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 焦点
  律师称微信聊天截屏可以视为证据原件
  盈科律所资深律师赵攀表示,律师在民商事案件庭审中,经常要出示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的打印件或者截屏文件作为证据。过去,对于这种证据的出示方式,虽然法官和双方律师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可,但一旦一方律师不认可,对这样的证据材料出示方式,大家还是会有一些疑问。“最高院出台这个规定后,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可以视为证据原件。”
  赵攀表示,关于“原件”,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拟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出示,但要出示“原件”很难,所以《修改决定》将“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等”视为原件,这就解决了证据材料出示的问题。这份“原件”可以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材料,但它是否能成为定案证据,《修改决定》的第93、94条提供了判断标准。
  ■ 解读
  如何辨别微信截图真伪?
  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微信聊天内容很容易造假,如何辨别截图的真伪呢?盈科律所资深律师赵攀表示,庭审时当事人同时会带上手机做对比,只要没有反证证明,一般都会推断确定它的真实性。
  “如果按照过去的方式,每次用微信聊天记录做举证时,都需要去做公证,这样未免太麻烦。《修改决定》方便了民事诉讼活动,减轻了各方负担。”赵攀说,“就我执业经历来看,虽然大家都说从技术角度存在微信聊天内容造假的问题,但实务中其实是比较少遇见的。毕竟,聊天内容留存在双方的手机中。”
  赵攀表示,如果一方否认该聊天记录存在,法官会根据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例如,该方是否出具了他的手机,他保留的聊天内容的逻辑性、完整性如何,以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空间如何认定“他是他”?
  网络空间运营者需要提供用户真实身份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身份,怎么认定“他是他”也是一个难题。赵攀表示,如果涉及维权诉讼,网络空间的运营者需要提供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用户自己确实很难确定。
  “之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一个百度百科的案例,该案例中原告认为百科词条的编纂者侵犯了他父亲(该词条)的名誉权,但百度百科无法提供该编纂者的身份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百度百科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攀表示,实行后台实名制以后,这种情况应该会较少出现了。(记者 王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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