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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12-23 15:36来源:山西长安网浏览:手机版
       支付消费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在阳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12月6日,山西省阳泉市某商贸公司销售假冒汾酒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被告当庭悔过,全部接受检察机关“支付消费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2380元,在阳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守法经营。
       此案是阳泉市检察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具体举措,对确保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保护我省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则新闻报道中发现线索
       9月9日,阳泉市检察院检察官在《阳泉晚报》第二版看到了一则新闻报道——“盂县一公司销售假冒‘汾酒’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6万元”,这一报道勾起了检察官敏感的神经。
       经初步了解研判,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决定立案办理。
       经过走访调查,阳泉市检察院发现,阳泉市某公司于2018年9月向盂县某商贸公司销售假冒汾酒黑坛20年10件(6瓶/件),售价每件1595元;10年45度老白汾酒3件(6瓶/件),售价每件660元。盂县某商贸公司售出上述汾酒黑坛20年57瓶,每瓶售价300元;45度老白汾酒10年3瓶,每瓶售价120元,销售金额共计17460元。剩余汾酒黑坛20年3瓶,45度老白汾酒10年15瓶。虽然行政机关对阳泉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缴纳罚款,但其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9月11日,阳泉市检察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并于9月16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的书面反馈,将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泉市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取证、认定、赔偿一步步攻克难题
       第一时间,阳泉市检察院干警赶赴远在40多公里外发案地盂县,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掌握情况,及时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并与公安部门公安食药侦查支队取得联系联合开展调查,发挥各自职能,巩固办案证据。同时,他们与厂家配合,依靠汾酒打假办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案上游进货商户在售汾酒进行鉴别认定,查证涉案汾酒来源渠道。
       同时,阳泉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与法警支队联合,在全省首推《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启用法警配合办案制度,及时发出派警令,派遣司法警察协助第六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赴城区、开发区、盂县等多个涉案地点进行调查取证,为维护案件现场秩序、保障办案安全、保证检察官第一时间取得关键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边是紧锣密鼓的调查取证,而另一边,检察官开始了对案件的行为认证及赔偿等一系列工作。
       经检察官介绍,确定本案诉求的关键在于明确“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三倍赔偿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十倍赔偿的依据为《食品安全法》,核心在于认定被告是否明知涉案汾酒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食药领域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两法衔接机制,通常须层报省公安厅批准,再行委托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阳泉市检察院及时将涉案汾酒委托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缩短了办案时间。经鉴定,涉案白酒品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阳泉市检察院据此提出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案件顺利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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