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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涉黑犯罪检察组的自信从哪里来?(2)

2019-12-18 12:02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11月26日下午,河南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成员魏颖华组织由5人组成的案件汇报会,听取南召县检察院办理的崔某、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案情汇报。 
  在该案主办检察官、南召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冬帆汇报案件事实过程中,坐在她身旁的南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蔡春源、南阳市公安局扫黑办七组负责人董梁、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张文峰适时插话补充。 
  最后,听取该案汇报的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成员形成了3:2的意见:3人认为该案可认定为涉黑犯罪,2人认为不构成涉黑犯罪。 
  根据河南省检察院研究涉黑案件流程的相关规定,此次案件研究先按“常规案件”模式进行,由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5名成员参加,如果形成5:0或4:1的“绝对多数”意见,该案即可当场形成定性意见。但当天的研究结果是3:2,只是“简单多数”,因此,该案就成为“分歧案件”,需要在补强相关证据后进行第二次研究。 
  “这种面对面的沟通方式很好,真正实现了开门办案、无缝对接,便于公检两部门达成共识,也有助于侦查机关增强证据意识,提升办案质量。”虽然该案没有当场形成定性意见,但董梁没感到一点失落。 
  “四个阶梯”的递进式深入审查模式是河南省检察院对涉黑犯罪及重大涉恶犯罪依法严格把关的探索性机制。“如果按‘分歧案件’组织汇报,听汇报的7人最终形成的是4:3的简单多数意见,则被研究案件即升级为‘疑难案件’,下次再研究时,就需要按照‘5+2+2’模式,召开9人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刘英旭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该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研究案件的流程后,补充道,“通常情况下,案件研究进行到这一环节,就有了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如果仍分歧较大,则直接提交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而对于本身就属重大、复杂案件的第四个层次的涉黑犯罪案件,河南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则直接组织7人或9人组成联席会进行研究;对于报备到省委政法委、省扫黑办的否定涉黑定性的案件,如省公安厅提出异议,则原参加研究人员均不再参与,河南省检察院要另行组织5人再次研究。 
  截至11月底,河南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改变涉黑定性起诉64起,真正落实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办案原则。 
  发挥主导作用 确保综合效果 
  有诗云:“功夫在诗外。”在濮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涉黑犯罪检察组副组长邢金玲看来,这句诗如果用在涉黑犯罪案件的办理上,也十分恰当。 
  据濮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文艺介绍,在审理侯某恶势力集团犯罪案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他随时保持着联系,“我们认为需要补强某个证据时,检察机关都会在最短时间内补到。”文艺说。 
  在办理李含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济源市检察院主动与法院保持沟通,与法院实现案件信息材料共享。同时,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法院进行共同研判,努力减少分歧,凝聚共识。 
  坚持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办理涉黑犯罪案件中确保综合效果的重要方面。 
  采访中,朱孟侠讲了李含富涉黑犯罪案件庭审中的一个细节。在涉案财产调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峰提出尚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公诉人依法及时建议合议庭可以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得到律师和旁听人员的赞赏。“这对增强庭审效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朱孟侠说。 
  刘英旭介绍说,近期,由于多起涉黑犯罪案件已提起公诉,出庭任务十分繁重,为了防止办案质量受影响,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三级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坚持模拟庭审演练,省检察院、市分检察院同步指导,办案单位及检察官充分履行出庭职责,着力在增强庭审论证说理质效、增强以案释法质效、增强审判监督质效上下功夫,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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