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涉黑犯罪检察组的自信从哪里来?
经过18天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小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含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被告人李含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60万元,其他4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我们在庭审前就做足了功课,这样的结果在预料之中。”日前,记者到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采访,在被问及对李含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判决结果有何感想时,该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成员翟伟州言语中充满了自信。 连日来,在对河南省多地检察机关实地采访后,记者强烈地感受到,翟伟州的这种自信并非他个人的性格使然,而是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全体检察官的“群体性格”。而赋予他们这种“群体性格”的,正是河南省检察机关对涉黑犯罪案件严谨严格的审查把关机制。据悉,截至2019年11月底,在该省已判决的88起涉黑犯罪案件中,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定性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做好捕前“体检” 如果把一个涉黑犯罪案件的成功办理看作一个合格检察产品的生产过程,那么,批捕环节就相当于对原材料的“质检”。 “好铁才能炼好钢,好钢才能铸好剑。”河南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副组长刘英旭介绍,涉黑案件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打好办案质量基础非常关键。 为此,2018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规定,对所有进入检察环节的涉黑案件和重大涉恶案件由省检察院统一把关,确保一个标准“出口”。对全国扫黑办、最高检以及省级层面确定的督办案件,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必须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其他涉黑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检察组经同级公安机关商请,原则上要在提请批准逮捕5日前、移送审查起诉20日前介入侦查,后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应当由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办理。“这就更具有可操作性,也增强了工作的连续性。”刘英旭说。 记者在河南省检察机关采访时了解到,为了落实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的要求,各地市检察机关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措施。如南阳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层级联络、沟通协调、联席会议三项工作机制,促进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全面开展。去年以来,共召开联席会议13次,研究疑难复杂案件17起,发现和解决了12个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洛阳市检察院坚持把提前介入作为提升涉黑案件办理质量的有效手段,通过抓机制建设,增强了介入的规范性;通过抓实质审查,提升了介入的精准性;通过抓总结反馈,拓展了介入的实效性。 在济源市检察院办理的李含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院与公安机关讨论研究案情就达20余次,前后共提出各类补查意见600余项。据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该案第一公诉人朱孟侠介绍,由于该案是上级挂牌督办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初,济源市检察院就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初查环节,公安机关共锁定52名犯罪嫌疑人,但经过该院引导侦查、逐人甄别后,首批批准逮捕21人。 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副局长赵世祥第一次参与办理涉黑犯罪案件。他坦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一些问题上看法会有不同,但经过认真研讨之后达成了一致。在此过程中,“我们学到了检察机关认真执着的精神,更学到了他们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品格。” 他还特别讲到,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但引导他们收集个案证据,还引导他们围绕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收集证据,“这让我们少走了不少弯路,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我们的办案水平,锻炼了一批业务骨干。” 实施“四阶”审查 做好诉前过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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