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套路贷"路数 统一办案尺度(3)
统一认识提高办案质效 3日上午,在相邻的两间大会议室内,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学员分成两组,围桌而坐,每人面前都摆着一份《检察机关部分省市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纪要》)。分组讨论《纪要》,对办理涉“套路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等进行研究,是此次交流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套路贷”犯罪也出现了新形势、新特点。“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刑民交织、难以厘清的情形,行为性质界定、准确适用罪名等均存在一定难度。”《纪要》起草人之一,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扫黑办副主任曹红虹告诉记者。 与曹红虹一同研究制定《纪要》的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王勇对此感受颇深。“‘套路贷’案件变异非常多,从最早的汽车抵押贷款型,发展到‘校园贷’‘套路贷’‘培训贷’‘美容贷’等变种,有些犯罪团伙甚至对照着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犯罪模式。因此,如何进一步总结归纳能够被一线办案人员迅速掌握的标准成为当务之急。”王勇表示。 作为奋战在刑事检察一线的办案人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君自2017年至今成功办理了5起“套路贷”案件。她表示:“在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办理存在罪名认定不一、罪数认定不一、是否数罪并罚处理不一、犯罪数额认定不一等问题。已经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不同地区,对有些问题并未完全达成共识,《纪要》的有关规定可以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在“套路贷”案件办理中仍存有一些困惑的检察官不止王君,多位受访学员均表示,此次交流培训对于充分交流办案经验,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基层办案中的难点和问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非法放贷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我们已初步建立对高利贷梯次处罚的体系:职业放贷人(民事制约措施)、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套路贷’类犯罪(诈骗、敲诈勒索等)。”王勇认为,打击“套路贷”犯罪与规范民间借贷,两者不能混淆。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不能“因噎废食”,还得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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