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辨明"套路贷"路数 统一办案尺度(2)

2019-12-08 18:1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值得注意的是,张国响、李庆飞等人敲诈勒索案同时存在设置套路的诈骗行为和一定的威胁行为,存在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对此,李琳认为,一般以主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整体属诈骗行为,即使存在少量采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情节,因暴力行为依附于诈骗行为,也是为诈骗既遂服务。如尽管有‘套路’,但获取财务主要依赖暴力或‘软暴力’胁迫,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犯罪。经审查,本案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李琳说。 
  在“套路贷”犯罪中,往往多种违法犯罪交织。放贷团伙和网络科技公司、网贷平台、职业催收团伙、第三方支付人员等纠合,涉及金融、电信、民生等多个领域,犯罪手段既有虚假欺骗性质,又有强迫交易特点,既有暴力催收方式,也有虚假诉讼手段,涉案事实多、证据庞杂,审查相对较难。 
  “对于涉众型‘套路贷’案件,建议借鉴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方法。只要有账本等相关书证及财务人员等证人证言进行佐证,就可结合部分在案被害人的陈述,推定相关书证的真实性,无需将每一名被害人寻找到案来认定犯罪。当然,任何推定都需要接受反证,如果推定的事实有反证出现,即有特定的被害人出现予以否认,那么这笔特定的事实即可予以排除。”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詹文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套路贷”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有着设计专业的套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不少犯罪分子甚至会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因此在实践中,由于被害人各自独立、分散各地,容易造成系列案被当成个案处理,导致“套路贷”案件线索发现难。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敏琳建议,法院可以考虑在办案系统内部设置相关甄别程序,对同一时期内多次重复担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核。 
  多走一步,提升办案社会效果 
  2017年11月3日,学生袁某向犯罪组织借款,后因不堪催讨割腕自杀,被救后休学; 
  同年12月中旬,学生章某割腕自杀,被救助后休学; 
  同年12月28日,学生蒋某跳楼,造成轻伤一级; 
  同年12月31日,学生倪某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月23日,学生陈某割腕自杀,被救后休学; 
  ……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均与以胡剑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校园贷犯罪有关,该组织在短时间内向47名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48起,涉案金额达291万余元。 
  该案承办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辉表示,在扫黑除恶初期,该院派出8个办案组,对公安机关首批侦办的涉嫌“套路贷”犯罪的200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前介入。“经审查梳理,我们认为以胡剑冰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紧密、分工明确、危害严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多次听取各被害学生及家属的意见。一审判决后,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时采取具体措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刘辉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套路贷”案件办理,选派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团队,依法办理了一大批“套路贷”涉黑恶犯罪,沉重打击了“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通过“套路贷”获取的赃款,一般用于个人挥霍或重复放贷。如何进一步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权益?浙江省检察院扫黑办工作人员杨奔建议,针对“套路贷”利益链涉及的全部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案资金,可以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提醒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扣冻结,依法追缴,保证后期追赃挽损工作顺利开展。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