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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掌握手中戒尺(3)

2019-11-26 13:3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教师在立法层面没有惩戒权。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管教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教师惩戒以肯定。”王天星说。
  据王天星介绍,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表示,教育部将抓紧修订教师法,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可见,对教育惩戒权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定是此次教师法修订工作的重要目标,有助于界定教育惩戒权的法律界限,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王天星说。
  朱晓峰补充说,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惩戒权,但不得滥用该项权利,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也可以采取如罚站等不构成体罚或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管教措施。对于教师在惩戒权范围内实施的管教行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教师以及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祁增蓓)(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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