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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虚假诉讼须强化监督效能

2019-11-03 11:5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虚假诉讼活动有所收敛,从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追究当事人责任难等问题,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必须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从以下五个方面强化监督效能,才能形成监督合力:
  其一,拓展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一是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向法院通报收到虚假诉讼举报、控告的情况,提请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加以注意并予以查明,或者在诉讼中进行监督,以突破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受理案件线索时,在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抑或当事人之间存在诸如合伙人、亲友等特殊关系等情形时,更要敏感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审查。二是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对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职能的认知度。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应及时做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宣传工作,例如可以充分运用纸质、电子传媒、举办检察开放日等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于虚假诉讼的警惕性,鼓励公众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进一步畅通案件来源渠道。三是整合力量,内外协作,建立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首先,从检察一体化的角度,形成内部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起内部及时沟通、配合,形成互通的联动机制。其次,加强外部沟通,形成打击合力。由于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多属于事后监督,法院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则是同步监督,因此,检察机关要注重与法院的信息互通,建立检、法两院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使监督成为一种常态。
  其二,强化监督及时性。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裁判结果类案件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对于虚假诉讼案件而言,由于虚假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案外人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难以通过再审程序来寻求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可以适当地突破再审前置程序,即通过诉中监督加以补充。具体而言,若在虚假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也可以提前介入,采取相应措施,如对审判人员违法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及时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等,避免损害结果继续发生。
  其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要注重手段的多元化。笔者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形进行监督:一是针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及与之同谋的其他当事人的监督。检察机关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楚行为人的相关违法诉讼行为之后,若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院指明相关情况,并建议法院进行处罚;如果法院怠于履职,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建议;若生效裁判已经作出后检察机关才发现线索并调查核实清楚,可以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对虚假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的行为尚且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或者根据规定发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如审判人员的相关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向监察委等有关部门移送刑事犯罪线索。三是对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的监督。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并经法院审理获得了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其四,加大惩戒力度,落实对虚假诉讼责任人的追究。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必要建立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机制,提升违法成本。一是完善有关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综合运用民事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手段。首先,法院要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如审判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为虚假诉讼的发现提供“大数据”;其次,建立虚假诉讼线索的“双流通道”,即民事检察部门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而公安机关也及时、畅通地向检察机关移送错误裁判案件线索,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二是要加强对涉案其他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实践中有些虚假诉讼案件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的情形,对此,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据律师法、法官法或者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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