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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市场乱象重重 祛除顽疾需改变规制模式(4)

2019-10-30 16:1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曾发文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无处不在,且花样翻新,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命令-控制”广告规制模式已难以适应网络广告的发展状况。但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仍然照搬线下广告规制模式来应对互联网广告,2016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其作出了改良式运用,但仅要求对网络广告具有“核对和控制能力”的广告发布者对呈现于其网页或者软件上的广告承担核对义务,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结合互联网广告的运作规律和规制原理,构建一套由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和全体网民公众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打破广告法统一适用的‘主体-行为-责任’规范体系,转而以区分不同技术类型的互联网广告为基础,以量身定做的思路,涉及各类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体系。”宋亚辉认为。 
  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制,刘德良也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现有规范并没有强调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应该承担的事先审查义务,导致大量违法广告在网上横行。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比如用词不规范、包含政治敏感信息、崇尚封建迷信、宣扬低俗庸俗等违法广告,信息发布平台应该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且这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如通过技术过滤或者智能机器人的运用等。第二,在现有的框架下,违法行为获利高,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些都需要加以改进。当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监管部门仍然可以有所作为,比如设立网警巡查,在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网上巡逻,同时,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扩大违法线索来源等。”刘德良建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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