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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始发力 中国方案拓新路

2019-09-27 14:2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检察事业谋新篇”系列述评之八
公益诉讼始发力 中国方案拓新路

  共和国的事业很多都是史无前例的,因此,在共和国的“履历”上,勇于开拓是一个高频词。 
  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创性的工作,同样没有现成制度可模仿,没有历史先例可参考。但在短短四年的探索发展中,检察公益诉讼闯出了一条中国之路,让世界为之瞩目。 
  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探索 
  公益损害谁来管?至今中外没有标准答案。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公益诉讼”的概念才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直到1996年,“公益诉讼”一词才见诸媒体报道。当年1月,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邱建东,以一纸诉状将福建省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市邮电局告上了法庭,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 
  因此,一般认为我国公益诉讼的正式发展始于1996年,但是作为制度形式的公益诉讼,在立法中却一度是空白。 
  随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到了逐渐完善和发展。到了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其中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主体资格。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以试点方式启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探索,一系列重大决策接踵而至。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顶层设计成形。 
  同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从此,检察机关按下了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的“快进键”。 
  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有了顶层设计,探索便有了依据。在两年时间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不等不靠、勇于开拓,积极投入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 
  2015年12月,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将当地环保局诉至法院,激活了试点工作启动后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的起因是,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当地一家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时,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然早已知情涉事企业的污染行为,却违法批准其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于是向县环保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但庆云县环保局仍然怠于监管,庆云县检察院因此将县环保局推上了被告席。 
  半年后的2016年6月,当地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庆云县环保局依法履职。 
  各地公益诉讼探索非常踊跃,此案的判决并没有成为“第一”。此前的2016年1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首个作出判决的案例。2016年4月,随着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污染索赔案一审落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两名制造污染的被告被判令支付150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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